广信城投集团阳光支付
广信城投集团    日期:2022-10-10     浏览数:2124

上饶市广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工程款“阳光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款支付,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廉洁高效营商环境建设。根据《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预算法》以及《中共上饶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支付”,是基于上饶市广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信城投集团”)按照项目类型、资金来源,由集团公司统一研究决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信城投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投资规模400万以上项目的施工工程款支付。

第二章 合同信息登记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工程款支付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同一类型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条款录入《付款申请汇总表》,载明合同金额、支付比例、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补充协议中涉及款项支付的条款录入《付款申请汇总表》,调整补充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 提出申请。承包人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填写《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并提供经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佐证材料。

(二) 核对确认。项目负责人对承包人填报和提供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工程进度佐证材料及符合要求的工程款发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署经办人意见。

(三) 实施审批。项目负责人将经自己签字确认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佐证材料逐级报送部门(子公司)经理/证明人、分管领导、财务部、财务管理小组、集团董事长、集团分管财务领导,最后将完成签字审批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佐证材料报送财务部进行支付。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

第八条 广信城投集团财务管理小组会议根据集团公司资金情况研究确定工程款支付方案。

1.项目无配套专项资金。根据申请资金总额和计划支付资金总额,按照支付比例一致的原则,经财务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付比例及金额,并按时间节点,将工程款支付方案在公告栏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

2.项目有配套专项资金。按相关要求需支付项目工程款时,经财务管理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付比例及金额,并将工程款支付方案在公告栏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参与项目工程款申请、审批、支付的工作人员,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纪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委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及合同要求审核工程量,与承包人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的;

2.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方式审核批准,造成工程款超进度支付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支付的;

4.借故不履行审批、审核、付款职责导致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项目进度延误,造成集团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做出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损害集团公司企业信誉的;

5.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款申请、审批、支付的工作人员,如利用审批权、监理权、审计权、审核权、验收权等权限谋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由集团纪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纪委区监委按照管理权限,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人员接受请托,为承包方说情、打招呼,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款支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广信城投集团财务管理小组会议。

附件1: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附件2:工程款申请审批支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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